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七条有效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