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出撤职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