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八条有效撤职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