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七节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第六十六条有效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