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职案,由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分别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