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六条有效质询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接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不能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