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质询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接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受质询机关不能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并经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