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