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七条有效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的机关再作答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