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