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Chapter 3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Section 5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Article 54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Article 5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