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五十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书面答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