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五节 询问、专题询问和质询第四十九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