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