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当场答复询问。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可以在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