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二节 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第十八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对下列财政经济工作事项进行监督:(一)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预算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计划调整方案及报告;(二)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政府债务管理情况、金融工作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三)财政经济领域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