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