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七月,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按要求提交部门决算草案。

自治州、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预算数以及决算数分别列出,对重要变化作出说明。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照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编列到项。决算草案应当编报政府债务相关报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