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第三章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第十四条有效常务委员会按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每年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节约能源工作情况的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听取和审议的报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