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

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结束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报告,并将专题调查研究、视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报告机关研究,并在其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专题调查研究或者视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并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