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司法鉴定所需鉴定材料;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七)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