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依法办理注销的,由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发出注销预先告知书,拟被注销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有权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或者理由不成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