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查阅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二)要求委托人无偿提供司法鉴定所需鉴定材料;
(三)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四)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司法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五)拒绝解决、回答与司法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保留不同意见;
(七)参加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八)获得合法报酬;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