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司法鉴定人执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职业纪律、职业道德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作出司法鉴定意见,制作司法鉴定文书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三)妥善保管送鉴的鉴定材料;
(四)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司法鉴定有关的询问;
(六)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七)接受司法鉴定教育培训;
(八)按照规定承办司法鉴定援助案件;
(九)依法回避;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