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一)申请表;(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五)仪器、设备说明以及所有权凭证;(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七)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的相关材料;(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