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条例/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第十二条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