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创新检查方式,通过风险提示、指导帮扶、责任约谈、督促整改等包容审慎的方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提升监督和服务效能。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