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检查计划、检查方案、检查结果录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依法共享相关检查数据,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实施差异化监管和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