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二章 组织行政检查第七条有效本省实行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行政检查事项应当列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行政检查事项的规定和实际成效,对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中的行政检查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省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