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四章 企业权益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可以通过海南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投诉举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