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三章 实施行政检查第二十二条有效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需经检验检测等程序才能确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