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检查结果能够当场确定的,应当立即告知;需经检验检测等程序才能确定的,应当在结果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