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移送违法行为线索,但是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引导,明确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