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三章 实施行政检查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检查主体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不移送违法行为线索,但是应当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引导,明确指出企业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