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

(三)实地调查、勘查;

(四)遥感监控、在线监测;

(五)抽样检验、检测、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检查主体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选择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第三方应当遵守行政检查相关规定,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