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三章 实施行政检查第十九条有效行政检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人员;(二)查阅、调取、复制相关资料(含电子数据);(三)实地调查、勘查;(四)遥感监控、在线监测;(五)抽样检验、检测、鉴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工作需要,行政检查主体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选择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提供专业支持。第三方应当遵守行政检查相关规定,不得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