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三章 实施行政检查第十八条有效现场检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人民警察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