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三章 实施行政检查第十五条有效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检查主体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当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