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二章 组织行政检查第十四条有效对于连锁企业标准化门店和统一采购的产品,在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地区、本领域强化行政检查数据共享,避免对同一批次产品重复检查。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