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涉企行政检查条例(试行)/第二章 组织行政检查第十三条有效行政检查主体结合数据分析,对有证据证明以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等方式恶意投诉举报的,可以不予检查。对于已经办结且未提出新理由或者新线索的重复投诉举报,可以不予检查。不予检查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