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档案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档案馆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对相关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者应对部门、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