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档案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交换等方式收集档案。

档案馆通过前款规定方式收集档案时,应当考虑档案的珍稀程度、内容的重要性等,并以书面协议形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相关档案利用条件。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捐献给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捐献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开展口述历史、回忆录等史料的采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