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三条有效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