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