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民办学校学生入学后提出退学的,学校在扣除已经使用的费用后,应当及时为学生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