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当地相关教育阶段的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