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建立常态化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督管理机制。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