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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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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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