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