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措施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一)河流、湖库型水源,取水点应当尽量靠近河流中泓线、湖库中心或者距离河岸、湖边较远的地方;(二)采用相对封闭的水井;(三)在泉水水源附近建设引泉池,设立人畜分离的饮水模式。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