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三)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四)侵占、砍伐或者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