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采取必要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一)河流、湖库型水源,取水点应当尽量靠近河流中泓线、湖库中心或者距离河岸、湖边较远的地方;

(二)采用相对封闭的水井;

(三)在泉水水源附近建设引泉池,设立人畜分离的饮水模式。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