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十六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由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