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由饮用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相关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意见后,依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提出划定方案,经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Local Regulations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