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公示制度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在采砂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发证单位、许可证号、被许可人、开采作业方式、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总量,以及现场监管人员名单和受理举报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