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许可采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现场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进出场计重、监控、登记等措施,推动安装电子信息化监控设施,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实现采砂现场监管全覆盖、无盲区。地方法规 · 昌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