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临街从事经营的商户占道经营的,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